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276号原告马淑兰,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田伟,黑龙江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被告邢百勤,女,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兰与被告邢百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淑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91元,由原告马淑兰负担。
审 判 长 哲 璐
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
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