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206号原告郫县润华星工艺石材加工厂,住所地:郫县犀浦镇福隆市场蜀锦路**号。经营者李筑林。委托代理人李先勇,系郫县犀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建良,男,汉族,1963年4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
原告郫县润华星工艺石材加工厂诉被告罗建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袁波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郫县润华星工艺石材加工厂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郫县润华星工艺石材加工厂诉被告罗建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8元,由原告原告郫县润华星工艺石材加工厂承担。
审判员 袁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