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848号
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天津市红桥区团结环路43号202(水木天成三区公建二楼)法定代表人宋雅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锁珍,职务公司职员。
被告:王庚发。
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庚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安媛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安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