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92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龙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