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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字第985号之一

徐杰与宋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杰,宋百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字第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杰,女

被执行人:宋百华,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徐杰与被执行人宋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03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表示由双方自行解决本案,并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销对本案对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3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卫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曹莹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