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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674号

韩向阳、刘忠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向阳,刘忠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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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674号申请执行人韩向阳,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南关。被执行人刘忠和,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执行韩向阳、刘忠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四查查控手段,也未查明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民初62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判长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