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龙汝会,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易容,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龙汝会与被执行人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易容在银行有存款帐户,确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易容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映连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余远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