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刘桂芝。被执行人杨其安。上列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桂芝、杨其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88500元,并应承担本案审理费14412元,执行费13220元,以上共计2161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桂芝、杨其安的银行存款2161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武
审判员 田 武
审判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