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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672号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诉刘桂芝杨其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刘桂芝,杨其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刘桂芝。被执行人杨其安。上列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桂芝、杨其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88500元,并应承担本案审理费14412元,执行费13220元,以上共计21613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桂芝、杨其安的银行存款2161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武

审判员 田 武

审判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