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2执1364号

舒霞、黄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霞,黄浩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舒霞,女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黄浩,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668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浩归还申请人舒霞借款本金47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7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45元,执行费2370元(暂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浩银行存款99615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黄浩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兴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魏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