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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665号

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兵,李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玉清,唐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665号

原告: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花园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581481059Y。

法定代表人:黎明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映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嫌奕,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玉清,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兵,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玉清、唐兵买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玉清、唐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玉清、唐兵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玉清、唐兵的起诉。

审判员  陈道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晓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