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665号
原告: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花园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581481059Y。
法定代表人:黎明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映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嫌奕,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玉清,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唐兵,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玉清、唐兵买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玉清、唐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玉清、唐兵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玉清、唐兵的起诉。
审判员 陈道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晓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