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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民初583号

刘泽久与刘强斌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刘泽久,刘强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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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鄂0922民初583号原告刘泽久,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冯云峰,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强斌,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文,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泽久与被告刘强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久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泽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泽久负担。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李桂源

审判员 乔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俊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