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3059号
原告: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凤凰山。
法定代表人:施米贵,该公司经理。
被告:陆大贵,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大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陆大贵不同意调解,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