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5民初2613号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宝城、刘忠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宝城,刘忠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613号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宝城,男,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刘忠亮,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成、被告刘忠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跃昌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朱 果

书 记 员  许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