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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196号

李志花与王文才、陈毛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李志花,王文才,陈毛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196号原告李志花,女,汉族,1946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才,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林森,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毛德,男,1946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花诉被告王文才、陈毛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李志花起诉平舆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永慧

审 判 员  王晓颖

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