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6144号
原告:刘丽娜,女,汉族。
被告:李汶睿,男,汉族。
被告:杜威,男,汉族。
被告:王超,男,汉族。
原告刘丽娜与被告李汶睿、被告杜威、被告王超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丽娜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丽娜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刘丽娜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智耀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虹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