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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6144号

刘丽娜诉李汶睿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当事人
刘丽娜,李汶睿,杜威,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6144号

原告:刘丽娜,女,汉族。

被告:李汶睿,男,汉族。

被告:杜威,男,汉族。

被告:王超,男,汉族。

原告刘丽娜与被告李汶睿、被告杜威、被告王超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丽娜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丽娜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刘丽娜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智耀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虹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