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9346号
原告:栓某,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蒋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明迪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汪大伟 来自
栓某与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9346号
原告:栓某,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蒋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明迪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汪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