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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9346号

栓某与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栓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9346号

原告:栓某,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蒋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明迪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汪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