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3执保116号

申请人留春荣与被申请人澧县澧州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留春荣,澧县澧州大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保116号

申请人:留春荣,男。

被

申请人:澧县澧州大酒店。申请人留春荣与被申请人澧县澧州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留春荣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澧县澧州大酒店名下的KTV设施、酒店客房设施等全部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留春荣的妻子伍丽萍以其所有的位于石门县蒙泉镇夏家巷居委会的使用面积为962.7平方米的商住房屋1栋(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蒙字第0164**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留春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澧县澧州大酒店名下的KTV设施、酒店客房设施等全部财产,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9日;

二、查封伍丽萍所有的位于石门县蒙泉镇夏家巷居委会的使用面积为962.7平方米的商住房屋1栋(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蒙字第0164**号),期限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9日。案件申请费3183元,由申请人留春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清平

审 判 员  覃 敏

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