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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民初2600号

原告张义华诉被告孔红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义华,孔红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6民初2600号原告张义华,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被告孔红红,男,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华诉被告孔红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义华承担。

审判员 江 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祖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