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6民初2600号原告张义华,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被告孔红红,男,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华诉被告孔红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义华承担。
审判员 江 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祖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