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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3执170号

(2016)湘1223执170号辰溪县某某水库管理所坝后电站供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辰溪县某某水库管理所坝后电站,湖南怀化辰溪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辰溪县某某水库管理所坝后电站。经营者黄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湖南怀化辰溪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郑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怀化辰溪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辰溪县某某水库管理所坝后电站借款29147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从文

审判员  石教伍

审判员  胡绍太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石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