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2834号
原告:梅占利,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张宗立,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梅占利诉被告张宗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梅占利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占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占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原告梅占利负担。
审判员 肖应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聂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