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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9645号

原告陈志谋与被告蔡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志谋,蔡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645号

原告:陈志谋,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金,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仕,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金凤,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原告陈志谋与被告蔡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志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雄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勤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