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166号原告杨丽。被告刘裕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与被告刘裕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以与被告刘裕宾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爱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季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