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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2940号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2940号

原告:陈某,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黄某,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6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邹志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叶学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