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2940号
原告:陈某,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黄某,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6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邹志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叶学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