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监1号监督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宋伟敏,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高界峰,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奎生,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诉人宋伟敏因与被申诉人高界峰、王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濮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民(行)监(2016)41092800004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宏增
审 判 员 高风林
代理
审判员 刘耀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