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黑0231民督135号申请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石振涛,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李佩武,男,1963年5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申请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李佩武在2014年7月15日在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因被申请人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偿还借款,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还款日约定的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要求。故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命令:被申请人李佩武在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还款日约定的利息。申请费3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对本支付令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丽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万 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