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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2842号

殷建峰与周伟、周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殷建峰,周伟,周新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842号

原告:殷建峰。

被告:周伟。

被告:周新龙。殷建峰诉周伟、周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殷建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殷建峰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殷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殷建峰负担。

审判员  刘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