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842号
原告:殷建峰。
被告:周伟。
被告:周新龙。殷建峰诉周伟、周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殷建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殷建峰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殷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殷建峰负担。
审判员 刘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霞 百度搜索“”
殷建峰与周伟、周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842号
原告:殷建峰。
被告:周伟。
被告:周新龙。殷建峰诉周伟、周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殷建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殷建峰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殷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殷建峰负担。
审判员 刘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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