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607号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原,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体香,女,汉族,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彭良元,男,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体香、彭良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跃昌
人民陪审员 沈继奎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朱 果
书 记 员 涂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