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5563号
原告:龙游飞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丽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宣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镜清。
被告:陈镜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飞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在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陈镜清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张 英
代理
审判员 徐晓丽
人民陪审员 任新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