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初1290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修正路**号。法定代表人修远,董事长。被告李建臣,男,具体信息不祥。被告李建红,女,具体信息不祥。。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臣、李建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因被告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东海
审判员 陈国光
审判员 刘文武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孟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