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周思兰,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均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周思兰与李均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均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8月9日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均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均虎存款3866.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邵哲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定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