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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369号

周思兰与李均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思兰,李均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周思兰,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均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周思兰与李均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均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8月9日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均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均虎存款3866.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邵哲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定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