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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2924号

广州市旅业公司与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执292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旅业公司,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292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旅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苏颖,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永源,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环晴,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尹利湛,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旅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2月25日前一次性将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122445.84元及利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9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是长期的执行对象,其财产由本院另案同意处理,故本案已报另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参与分配期间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29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楚亮

审 判 员  张晓红

代理

审判员  吕咏欣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