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4民特23号

辽宁盈丰传媒有限公司与姜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辽宁盈丰传媒有限公司,姜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民特23号

申请人:辽宁盈丰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辽宁盈丰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猛,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姜鹏,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申请人辽宁盈丰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辽宁盈丰传媒有限公司称: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抚劳人仲裁字[2016]411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程序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姜鹏称:在仲裁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3、4月份工资已经向仲裁委说过,不存在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12日抚顺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抚劳人仲裁字[2016]411号裁决:辽宁盈丰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姜鹏2016年3月-4月基本工资贰仟陆佰元整(1300元/月×2月)。该仲裁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盈丰传媒有限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抚顺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违法仲裁的证据。不能证明仲裁违法,该仲裁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请求申请仲裁无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辽宁盈丰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辽宁盈丰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丽

审判员 杨锐

审判员 王  向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洁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