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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574号

莘耀亮与黄国森、郭万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莘耀亮,黄国森,郭万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莘耀亮,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国森,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万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莘耀亮与黄国森、郭万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莘耀亮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1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黄国森、被执行人郭万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冬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武利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苏 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