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莘耀亮,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国森,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万英,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莘耀亮与黄国森、郭万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莘耀亮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1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黄国森、被执行人郭万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冬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武利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苏 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