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417号原告刘素芬,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魅力时代花园)。被告刘东敏,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单县。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素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60元,减半收取为22,88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45,7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平
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
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嘉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