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866-1号
原告:刘世勇,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家德,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霞,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汪泽维,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上述两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元,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世勇与被告孙霞、汪泽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刘世勇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刘世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刘世勇负担。
审判员 王新月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柴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