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民监8号

朱兴跃与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兴跃,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监8号二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兴跃。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469号。法定代表人盛家林,该公司总经理。二审上诉人朱兴跃与二审被上诉人宿迁远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苏13民终3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滕晓春

审 判 员  万 焱

代理

审判员  陈 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曾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