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13执160号权利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地址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河州村。组织机构代码:01457937-5。法定代表人黄智勇,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段桂林,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吴远发,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赣031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段桂林犯盗窃罪判处管制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吴远发犯盗窃罪判处管制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上缴国库。2016年4月18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段桂林、吴远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1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段桂林应缴纳罚金计人民币1050元(含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吴远发应缴纳罚金1050元(含执行费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权利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权利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自禹
审 判 员 邬 红 萍
代理
审判员 胡 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李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