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541号之一
申请人:宣城金辉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汝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上利钣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宣城金辉汽车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利钣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45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利钣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安亭支行账户1020银行存款95万元。2016年10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利钣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安亭支行账户1020银行存款9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矛矛
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
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