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1201号
原告:姚波,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钟吉刚,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姚波与被告钟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姚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姚波负担。
审判员 张一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