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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民初1201号

姚波与钟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波,钟吉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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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1201号

原告:姚波,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钟吉刚,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姚波与被告钟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姚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姚波负担。

审判员  张一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