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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民初字第326号

潘笠仁与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黄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笠仁,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黄辉荣,赖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凭民初字第326号

原告:潘笠仁,男,1976年6月13日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告: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龙塘屯。

法定代表人:赖涛。

被告:黄辉荣。

被告:赖汐。潘笠仁诉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黄辉荣、赖汐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潘笠仁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待与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结算后再另行起诉,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笠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潘笠仁负担。

审 判 长  李 毅

审 判 员  冯潆予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佳雯appoint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