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凭民初字第326号
原告:潘笠仁,男,1976年6月13日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告: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龙塘屯。
法定代表人:赖涛。
被告:黄辉荣。
被告:赖汐。潘笠仁诉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黄辉荣、赖汐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潘笠仁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待与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结算后再另行起诉,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笠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潘笠仁负担。
审 判 长 李 毅
审 判 员 冯潆予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佳雯appoint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