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463号
原告:胡先保,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高琛,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蚌埠市爱诺法赛地板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一区3栋108,110号。
被告:邢军,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谭建容,女,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胡先保与被告高琛、蚌埠市爱诺法赛地板经营部、邢军、谭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胡先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先保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崔 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