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409号
原告:陈明宏,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红梅,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现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保轩,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章家虎,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瞿亚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宏、王红梅诉被告章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宏、王红梅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陈明宏、王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宏、王红梅撤回对被告章家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由原告陈明宏、王红梅承担。
审判员 郑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汪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