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325号
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青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海某某
被
申请人:康某某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海某某、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元。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海某某、康某某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卫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