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350号
被执行人:刘永余,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盖州市。被执行人崔永民,男,1980年1月14生,满族,住辽宁省辽宁省盖州市。刘永余、崔永民盗窃罪、抢劫罪一案,本院(2015)瓦刑初字第9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刑初字第9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 成执行员 董仕平执行员 矫日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常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