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0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永清,女,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永安市远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山路2号6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刘先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先玉,女,汉族,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周宗兴,男,汉族,1988年4月26日出生,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黄永清与被执行人永安市远信贸易有限公司、刘先玉、周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永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人民币570000元及代垫的诉讼费47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永安市远信贸易有限公司、刘先玉、周宗兴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永安市远信贸易有限公司、刘先玉、周宗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难以清房,无法交付评估、拍卖。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锡文
审 判 员 王泽明
代理
审判员 田加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樊筱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