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83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供销社主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向申请人李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供销社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账户(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许 立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选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