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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3089号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健生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金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健生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金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昌峰铁塔有限公司,袁明忠,李保建,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089号

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

被

申请人:潍坊健生食品有限公司,驻潍坊经济开发区。

被

申请人:山东寿光金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驻寿光市。

被

申请人:山东昌峰铁塔有限公司,驻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被

申请人:袁明忠。

被

申请人:李保建。

被

申请人:蒋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健生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金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昌峰铁塔有限公司、袁明忠、李保建、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健生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金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昌峰铁塔有限公司、袁明忠、李保建、蒋英银行存款877948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77948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南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