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089号
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
被
申请人:潍坊健生食品有限公司,驻潍坊经济开发区。
被
申请人:山东寿光金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驻寿光市。
被
申请人:山东昌峰铁塔有限公司,驻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被
申请人:袁明忠。
被
申请人:李保建。
被
申请人:蒋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健生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金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昌峰铁塔有限公司、袁明忠、李保建、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健生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金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昌峰铁塔有限公司、袁明忠、李保建、蒋英银行存款877948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77948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南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