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8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该行法律顾问。被告谭顺。被告王月。被告薛清和。被告李桂香。被告徐福。被告王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谭顺、王月、薛清和、李桂香、徐福、王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66元,减半收取367.3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晶淼
代理
审判员 唐昭晶
代理
审判员 韩 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