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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256号

王文通与王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文通,王双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256号原告王文通,男,1982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被告王双福,男,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原告王文通诉被告王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文通负担。

审判长  李桂伟

审判员  刘保健

审判员  焦 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