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郝平,男,59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管翠兰,女,50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本院在执行郝平与管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吉民
审判员 王 川
审判员 田粒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