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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1执458号

郝平与管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平,管翠兰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郝平,男,59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执行人管翠兰,女,50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本院在执行郝平与管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吉民

审判员  王 川

审判员  田粒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慧 搜索“”